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行政復議: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為等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不動產征收、房地產、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環境資源、反壟斷、反傾銷、稅務等行政訴訟案件;
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